第一条 为弘扬“学聚问辩,宽居仁行”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借鉴其他高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
第三条 上述人员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科学道德,自觉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要大力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以德修身,积极开展健康的学术批评和学术道德建设教育,注重学术创新,加强团队协作,坚持诚实守信,强化法制观念。
(二)发表的学术成果中应实事求是,研究成果中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得把职务专利变成个人非职务专利。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发表学术论著要经所有署名作者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学生发表论著,指导教师署名时,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核并负全责。进行学术交流、合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政策法规。
(四)在对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尤其是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鉴定的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技术发明”、“重大科研成果”等夸大性用语,不得滥用“国内先进”、“国内首创”、“国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的用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力求全面、准确。科研项目、成果(尤其是国防类项目、成果)对外宣传时应符合保密要求。
(五)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六)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淄博师专。
(七)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上述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或篡改注释、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擅自更改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学术论著中的排名顺序和成果等级。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擅自在自己的学术成果上加挂他人姓名;借名申报研究项目;进行学术买卖;利用职务之便等手段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著、科研成果等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
(四)重复发表并计算自己的研究成果。
(五)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材料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利用学术论著、科研成果等对他人进行学术贿赂。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人员如有第四条所列情形,情节和后果较轻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情节和后果较重的,按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撤消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校内奖励,并依法取消相关资格;情节特别恶劣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履行本办法。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争议,并向学校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纪检监察及督导部门或校外的相关人员参与调查论证,可邀请校外相关学科专家参与调查评论。
(四)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协助组织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审查。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七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况的调查和审理。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或发现学术道德问题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学术道德问题,学术委员会应在正式立项调查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认定有关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术委员会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进行审议,在确认学术道德问题时,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实名投票方式,作出对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建议。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涉嫌学术道德问题,应暂时中止委员职务;与有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先将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如有关当事人无异议,再提交学校。如果有关当事人对审议结果或处理建议有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应予以复议,最后将复议结果提交学校。
第九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后,应对有关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学校给予纪律处分以外处理的,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有关当事人,有关当事人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处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理的,依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程序进行。
(三)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四)如果涉嫌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将按有关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条 附则
(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另行制定有关工作程序,以便保证各项工作的公正、规范。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由淄博师专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