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制度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2020年03月11日 09:23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诚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师生员工以及所有以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据为己有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四)不当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学术贡献,或者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买卖论文、代写论文等其它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七)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淄博师专学术委员会承担学校相关宣传教育、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及调查、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四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调查

第五条  举报人可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举报。提倡举报人实名举报。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学术不端行为事实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在接到举报后,均应将举报材料或情况备案,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根据举报情况,就举报的和理性、调查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将证据、初查结论等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进行正式调查。调查时可根据情况请事件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对于实名举报件,在做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二)如实施正式调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调查小组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委员、被举报人所在院部系及相关领域中学风端正、具有学术权威的5-7名专家组成,必要时应该包含纪委指派的工作人员,也可聘请校外专家。

(三)调查小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近亲属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四)调查小组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五)学校学术委员会听取调查小组汇报,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认定和建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六)学校正式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学校根据事件情况组织申诉委员会复查,并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参与调查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处理类别

第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训诫谈话、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撤销相关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辞退或解聘。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学生,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所在院系根据其情节、后果等因素,向学校建议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训诫谈话或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建议学校立即取消其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访学单位。

第六章 处理规则

    第十条 根据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不端行为发生者的态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处理。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不端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一)一般过失性违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 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或有学术不端行为前科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不端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同时涉及几种不端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故意违背科学道德规范,按照各自在不端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按本办法处理。若无法分清责任的,则一并处理。合谋实施不端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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