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政策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 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年10月01日 17:12  点击:[]

教语信〔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国家语委各委员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现将《国家语言文字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国家语委

2025年9月2日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实效,规范国家语言文字科研规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研究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益,培养高水平人才,推动科研工作更好地支撑和引领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助力教育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撑战略,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强化有组织科研,以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国家语言能力建设、国家语言服务体系构建以及语言文字使用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重点,着力加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跨学科交叉研究,强化新兴前沿领域研究,支持冷门“绝学”研究。

  第三条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守正确方向、鼓励创新发展、体现专业水准、弘扬优良学风、注重科学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四条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规划项目)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规划组织和管理实施,坚持科学精准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打造标志成果、鼓励转化应用、提高综合效益。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五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建,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国家语言文字科研工作。

  第六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科研规划和科研管理制度;

  (二)实施科研规划,发布年度科研选题指南;

  (三)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

  (四)监督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

  (五)组织科研项目结项鉴定,以及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转化应用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科学遴选科研工作专家,建设、规范并维护管理专家库;

  (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事项。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科学研究机构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可成为科研规划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报科研规划项目;审核本单位申报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二)提供实施科研项目的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三)跟踪管理科研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科研办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科研工作专家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科研规划研制、选题指南编制、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结项鉴定、研究成果评价等。遴选科研工作专家应综合考量工作需要,突出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确保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对认真履职、作出重要贡献的专家,视情况予以表扬。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每五年发布一次国家语言文字科研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科研办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科研规划,制定年度科研选题指南。

  第十条 科研规划项目类型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重大项目研究期限为2—3年,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一般项目研究期限为1—2年,科研办可根据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科研专项。

  第十一条 科研规划项目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能够组织开展研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应提供2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同行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原则上应有主持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含)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十二条 其他申报要求:

  (一)在研科研规划项目负责人,未申请结项前原则上不得申报各类项目;在研国家级重大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重大项目;同年度同一申报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作为参与人最多可参与申报2个项目;

  (二)填写项目参与人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教育部、国家语委机关在编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者参与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后提交科研办。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四条 科研规划项目立项坚持自主申报、严格评审、择优支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与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结合紧密;预期能够产出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影响力以及较大转化潜力的研究成果;

  (二)研究方向正确,研究目标得当、内容完整、论证充分、基础扎实,研究方法、路线和计划科学可行。

  第十六条 科研办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实施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人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参与人不能参加当年所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公开招标的科研选题指南项目最终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清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科研办提出最多1次实名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经公示或复审通过的项目,科研办报请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立项。项目立项时需确定核心研究成果,并作为结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研办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工作相关的信息,不得干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开题,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与科研办签订研究协议。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作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报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定期向项目责任单位报告研究进展。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科研办不定期抽查或检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对没有开展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停拨后续经费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科研办审核批准。

  (一)变更项目名称、项目核心研究成果;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项目最多申请1次延期,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三)终止项目研究或申请项目延期;

  (四)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单位的,项目责任单位需承诺继续负责项目管理至结项,或经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调一致,由调出单位提出变更项目责任单位的申请,报科研办批准。协调不一致的,终止项目研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不得组织开展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不得以项目合作名义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项目组名义自行刻制印章。如有违反的,作撤项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预算制。鼓励项目责任单位加强对项目研究的经费、场地和人员支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支付给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在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应转拨至外单位。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因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设备费预算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报,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责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的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经费支出进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结转结余经费的规定加强管理。对因故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科研办视情节轻重给予退回全部或剩余已拨经费的处理。

第七章 鉴定结项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结项鉴定和科研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项目结项须参加科研办组织的结项集中鉴定,特殊情况下需单独组织鉴定的应报科研办同意。

  第三十一条 提出结项鉴定申报的条件:

  (一)已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及重大项目研究协议约定的研究任务,项目核心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后的形式相符;

  (二)核心成果由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十二条 科研办于每年年初发布项目结项集中鉴定通知和参加结项集中鉴定的项目名单。结项集中鉴定工作由科研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对鉴定结果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适当方式通报,并作为项目负责人下次申报项目的重要参考。重大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应注重考察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提交涉密研究成果须遵照国家保密要求,单独联系科研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向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成果时,应注明受科研规划项目资助,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科研办对通过结项鉴定和审核验收的科研项目颁发结项证书。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限期修改并重新鉴定,如再次鉴定不合格视情况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三十五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创新成果转化方式,推动将语言文字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能,不断提升语言文字科研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转化的综合效益。对具有较大应用转化价值的研究成果,可作为科研项目滚动资助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归国家语委和项目组共同所有,项目责任单位拥有将科研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科研办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科研办将逐步建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责任单位和评审鉴定专家的信誉档案,持续完善科研信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科研办审批;情节严重的,科研办可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未履行科研项目申报书或重大项目研究协议中的承诺;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临近研究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或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三)严重违反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办撤销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项目。

  (一)项目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未公正评审项目,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存在违法违纪失信行为、职业资格被取消等问题;

  (三)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对项目申报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责任,不配合科研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

  (三)截留、挪用研究经费;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教语信〔2015〕3号)同时废止。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建设水平、服务能力与管理效能,高质量推进有组织科研,更好保障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助力教育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是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依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研究型专业机构,承担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决策支持、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三条 科研机构布局坚持统筹规划,突出战略牵引、服务导向、需求驱动,形成水平一流、结构合理、功能互补、高效协作的机构方阵。

  第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支撑战略,全面加强能力建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坚守正确方向,鼓励特色发展,加强协同创新,体现专业水准,弘扬优良学风,注重科学管理,提升服务效能。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五条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教育部语信司)负责科研机构的统筹规划、认定调整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 科研机构具体由教育部语信司和依托单位共同建设、共同管理,鼓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教育行政(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共建。

  第七条 共建单位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政策引导、资源倾斜、信息共享、经费资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依托单位负责科研机构的日常运行管理,为科研机构提供人力资源、配套经费、办公条件等保障,并对科研机构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成果产出和转化、人员聘用和管理、经费申请和使用等审核把关。依托单位应将科研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把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决策咨询成果、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委托任务、开展的社会服务等,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科研评价、职称评审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指标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学科共同参与的资源整合机制,促进科研机构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秘书处承担科研机构的相关联络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条 教育部、国家语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需求和建设适配机制,适时组织科研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机构,原则上为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拟建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领域急需。聚焦国家战略、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关键语言需求,围绕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重点任务,瞄准语言服务和语言能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科研实力领先。应在本研究领域具有扎实的科研基础、高质量研究成果和较强的学术影响力,有国内外知名学术带头人,拥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团队,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7人。

  (三)组织体系健全。具备科研、财务、人事等体系化管理机制和制度。能够成立由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科研机构主任由依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并视情况配备执行主任或副主任负责机构日常工作,配备必要的行政人员。

  (四)条件保障有力。配有独立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根据实际需要,配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实验设备、专用会议室和资料室等。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接受专家函评、会议评审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教育部语信司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建设意见,经报批同意后,与申请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启动科研机构建设,其中首个建设期为培育期。

第四章 运行与保障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建设应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主攻方向开展有组织科研。鼓励开展战略性、创新性和特色型研究,鼓励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科学研究和跨单位跨区域科研合作。鼓励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主办学术期刊、辑刊或内部交流学术刊物,建设宣传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应贯彻落实、积极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提供多样化语言服务。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实证调查、项目开发和对策研究,积极服务中央和地方决策,高质量完成教育部、国家语委、共建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承接地方、行业等方面的协同创新任务。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应主动服务依托单位的改革发展,立足主攻方向,发挥自身优势,支撑引领依托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依托单位应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本研究领域相关学科建设,重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优秀专家学者参与机构建设。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本研究领域的资料库、语料库、资源库等建设,坚持动态更新、共建共享、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研究成果的著作权,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作者、科研机构和教育部语信司单独或共同享有。科研机构资助产出的研究成果在标注作者单位时,应体现所在科研机构名称。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应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创新成果转化方式,将语言文字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效能,不断提升语言文字科研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国防、外交以及社会服务等领域转化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科研机构应加强学术交流,组织高水平学术活动,打造高质量学术品牌,实施公益性服务项目。在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时应使用“国家语言文字科研机构”标识。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应积极参与全球语言治理,跟踪本研究领域国际动态、最新成果和政策导向,加强与国内外高水平学者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并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语信司根据科研机构建设质量考核结果、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科研成果产出与转化实际等情况,综合确定经费支持额度。依托单位应为科研机构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托单位应加强科研机构预决算审核,加强预算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科研机构应科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严禁使用科研机构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机构应制定学术决策制度、科研质量内控制度、科研激励制度、人员绩效核算制度、经费报销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科研机构印章应报依托单位备案,其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应强化安全意识,把牢安全底线,全面加强规范管理,确保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科研机构以五年为一个建设期。建设期满后,如申请继续建设科研机构,依托单位按要求向教育部语信司书面提出续建申请,联合共建的科研机构,续建申请应经共建单位审核同意。教育部语信司严格依据科研机构本建设周期的发展规划和绩效指标组织开展建设质量考核,重点考核标志性成果产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续建考核的科研机构,教育部语信司、共建单位与其依托单位签订续建协议,商定下一个建设期发展规划和绩效指标。其中,通过培育期考核的,进入正式建设期;对建设成效明显、成果突出的,加大支持力度。

  第三十条 未通过续建考核的科研机构,限期两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再次进行考核,考核仍未通过的,撤销科研机构建设资格。

  第三十一条 科研机构年度考核重点关注职责职能履行、保障条件落实、建设任务完成、标志性成果产出等情况,考核不通过的,予以督促整改。更换科研机构主任、设立分支机构应书面报教育部语信司及共建单位审核同意。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语信司视情况提出限期改正或撤销科研机构建设。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等重大问题;

  (二)不规范行为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

  (三)出现其他应撤销科研机构建设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语委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国语函〔2012〕5号)和《国家语委科研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教语信司函〔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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