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师政字〔2009〕62号
关于印发《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科研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等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强化科研工作二级管理的规定(试行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稿)》、《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五个文件已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
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强化科研工作二级管理的规定(试行)
4、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
5、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团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高层次优秀中青年学术群体,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和实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团队是以团队负责人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为成员组成的,在某一学术领域围绕某一重要研究方向进行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科研团队可以是已经自然形成的学术团队,也可以是围绕某一研究方向,一个学科或几个学科有效整合的学术团队。
第三条 科研团队建设指导思想是:以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提升学校科研水平为目标,充分发挥学校自身的学科特色和学术优势,加强学科交叉,凝练学术方向,汇聚优秀人才,逐步建设、形成一批成员结构优化、学科梯队合理、科研能力强、整体优势明显的学术团队,为实现学校高层次办学的目标提供学术和人才保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1、具有高级职称,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学术界具有较强的学术影响;
2、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和亲和力,品德高尚,学风严谨;
3、有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研究经历,排名在前三位,或近5年出版、发表过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著作、论文。
第五条 科研团队除团队负责人外,应有1-3名科研骨干及3-6名青年教师。科研骨干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是指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科研团队应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或提出新的研究方向。科研团队成员要有比较深厚的前期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具备较好的合作研究基础,并得到所在部门的支持。
第七条 科研团队评选条件:
科研团队凝聚力要强,某一专业的研究基础扎实,科研成果较多,具备以下4项中2个条件: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5篇及以上。
2、以主要作者身份(前三位)参编著作或教材。
3、以主要作者身份(前三位)完成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获得过市级(不含学会、调研课题奖)及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科研团队采取自由申报、学校审批的方式,每年申报和评审一次,视申报情况确立科研团队数量,任期三年。
第九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科研团队均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淄博师专科研团队建设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 评选步骤
1、团队负责人负责成员的选定、组织申报。
2、团队负责人要填写《淄博师专科研团队申报表》,申报时附成果原件。
3、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各部门要对照科研团队的选报条件,提出人选,按规定时间将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4、初审通过后,校学术委员会结合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
5、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表决通过的科研团队,根据其研究计划和任务目标,提出支持和资助意见,报学校批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团队负责人的名字或研究内容为科研团队命名,学校与之签订《淄博师专科研团队建设项目目标责任书》。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组织填写相应的《科研团队年度研究计划》,报科研处审批备案。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每一科研团队,学校根据其研究计划和任务目标,在建设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资助资金用于调研差旅、学术会议、图书资料购买、论文发表、学术著作出版。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团队成员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工作和工程项目,参加各级各类学术团体并争取担任一定的职务。
第十五条 学校支持科研团队成员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拔他们到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知名企业从事研修工作,促进他们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的学术、技术交流。
第五章 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科研团队负责人要负责本团队队员科研能力的培养和科研素质的提高。每个科研团队在建设期内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本专业方向的学术论文,并至少完成下列四项任务中的一项:
1、在建设期内团队成员每人至少在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本专业方向的学术论文。
2、至少主持完成本专业方向的1项省级课题或两项市校级课题。
3、本专业方向的研究成果获得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不含学会、调研课题奖)。
4、以主要作者身份(前三位)出版本专业方向著作或教材。
第六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团队每年度须向学校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科研团队的凝聚力和学术氛围,团队的研究方向和进展情况,团队产出的科研成果、承担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的奖励以及学科的整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科研团队按其年度研究计划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评估。阶段考核合格的科研团队,进入下一阶段的建设;未上交年度进展报告或进展情况不佳的团队将暂停资助,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者,或不能按期完成规定任务者,终止资助(严重者可追回已发资助),撤销校级团队负责人资格和科研团队资格,团队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担任团队负责人和课题主持人。
第十九条 科研团队在一个任期结束后,应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组织填写相应的《科研团队总结报告》,全面阐述各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接受学校组织的专家评估、审计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可继续申报下一轮科研团队建设评审。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允许继续申报。
第二十条 科研团队建设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执行建设计划者,应及时向学校有关单位报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修订稿)
为了落实学校的“科研兴校”战略,充分调动教师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大幅提升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打造学校品牌,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总结近几年科研奖励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科研为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及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的原则,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二条:科研奖励工作由科研处具体实施,奖金以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每学年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化奖励计分范围及条件:
1、在合法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教研论文或专业作品。
2、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等。
3、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市校级课题)
4、市级以上获奖的各级各类成果。
5、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6、出版物的类别以其刊号或书号为确认依据。
7、自出版、发表、获奖等之日起,在一年内统计的。
8、成果的级别层次、专业、创新属性等认定有争议的,由学术委员会判定。
第四条:凡学校在职教职工,其科研成果经学校科研处登记认定后,即可按本办法计分,校直属研究部门人员的计分系数为0.6。
第五条:论文发表计分标准
表一:论文发表计分标准(以3000字以内为样篇) |
5级 |
学校认定的省内部刊号学术性报刊、市级重要报纸 |
5分/篇 |
4级 |
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目录索引,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论点复印,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省级重要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分/篇 |
3级 |
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部分复印,北图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在《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版或教育科学版之外的其他版面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 |
30分/篇 |
2级 |
被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全文复印,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在《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版或教育科学版发表的学术论文 |
40分/篇 |
1级 |
国际科学论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 |
60分/篇 |
说明:
1、论文字数权重如下:
论文字数权重 |
字数类别 |
1500-2999 |
3000-4999 |
5000以上 |
权重 |
1 |
1.5 |
2 |
2、发表在专刊、专集、特刊、增刊、内刊及非国家新闻总署备案刊物上的文章不予计分。中文及中英文重复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论文内容重复50%以上即认定为重复发表,若有争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鉴)。期刊合法性认定,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相关文件规定为标准。
3、被收录的论文需提供原件或出具权威检索报告,索引数据库中第一作者单位须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4、特殊报刊的计分,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5、CSSCI以南大的最新规定为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以北图的最新版本为准(目前的最新版本为2008年版)。重要报纸以清华大学认定的《中国重要报纸》目录为准(见中国知网,截止于2007.7.12)。
6、在正式报刊上发表的习题集、解题指导、复习指导等不计分。
7、在受学校资助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其权重为0.8。
第六条:一般获奖计分标准
表二:一般获奖计分标准 |
级别 |
奖次 |
学会类 |
教研室类 |
级别 |
奖次 |
学会类 |
教研室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 |
10 |
地市级 |
一等奖 |
2 |
4 |
二等奖 |
4.5 |
9 |
二等奖 |
1.5 |
3 |
三等奖 |
4 |
8 |
三等奖 |
1 |
2 |
省级 |
一等奖 |
3.5 |
7 |
|
|
|
|
二等奖 |
3 |
6 |
|
|
|
|
三等奖 |
2.5 |
5 |
|
|
|
|
注:1、“学会类”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学会、协会等各级民间组织;“教研室类”主要包括各级教研室、教科所等。
2、各级优秀奖、佳作奖、纪念奖等皆不记分,特等奖按一等奖记分。
第七条:重要获奖计分标准
表三:重要获奖计分标准 |
名 称 |
级别与分值 |
中国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
一等奖80 二等奖70三等奖60 |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软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
一等奖60 二等奖50三等奖40 |
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奖40二等奖30三等奖20 |
说明:获奖成果社会影响较大,或为学校赢得较大荣誉的,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另外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著作计分标准
1、多册丛书按一个成果计分;
表四:著作计分标准 |
出版社类别
著作类别与分值 |
一类出版社 |
二类出版社 |
(分/万字) |
著 |
编著 |
编 |
著 |
编著 |
编 |
6 |
3.6 |
2.4 |
5 |
3 |
2 |
2、同一成果按总主编、主编、编者三个层次层层平均计分;
3、副总主编与总主编合并排名,副主编与主编合并排名;
4、“入编”成果按质计分;
5、享受学校出版资助的著作,计分系数为0.25.
第九条:科研项目结题计分标准
我校的科研项目,经结题部门证明完成研究任务予以结题的,按照如下标准计分:
表五:科研项目结题计分标准 |
级别 |
分值 |
级别 |
分值 |
级别 |
分值 |
级别 |
分值 |
国家级 |
30 |
省部级 |
20 |
厅局级 |
15 |
市校级 |
10 |
第十条:排名系数标准
表六:排名系数标准 |
排序 |
排名一 |
排名二 |
排名三 |
排名四 |
排名五 |
排名六 |
排名
加权
系数 |
1 |
|
|
|
|
|
0.55 |
0.45 |
|
|
|
|
0.45 |
0.3 |
0.25 |
|
|
|
0.35 |
0.25 |
0.25 |
0.15 |
|
|
0.3 |
0.25 |
0.2 |
0.15 |
0.1 |
|
0.3 |
0.2 |
0.15 |
0.15 |
0.1 |
0.1 |
注:1、论文只奖励前4名,其余的只奖励前6名。
2、亦可按照成果持有人的共同建议调整分配系数或分值。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出版资助金
由我校科研人员独立承担或主要承担的专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由本人提出申请,科研处审定后,按照《淄博师专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出版资助。
第十二条:同一成果的后续奖励分值高于前项分值的,只增记差额部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只按最高分值奖励:
1、同一科研成果在两个以上报刊上发表的;
2、同一科研成果两次以上获奖的。
3、其他类似情况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均为每学年颁发一次。申报和确定奖励的程序如下:
1、成果持有者持原件、复印件到科研处登记;
2、科研处认定并核定科研分值,根据分值计算奖励金额;
3、科研处向学术委员会反馈统计及奖励情况;
4、履行财务报销手续,以部门为单位发放奖金。
因各种原因延误而没有及时受理的奖励可顺延至下学年,但是,最晚登记时间不能超过一年(以发表、奖励、出版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是考察专任教师个人科研状态的基本依据,是考察各系科研状态的基础条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实行。如有与以前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裁定发布。
附录1:出版社类别
附录2:淄博师专资助或主办的报刊
蒲松龄研究、淄博社会科学、淄博师专学报
附录3:核心期刊见另文。
附录4:重要报纸目录
(附录1、3、4由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后另行发布)
附件3: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强化科研工作二级管理的规定(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二级管理是指以校为主体的管理和以系(或研究机构)为主体的管理。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科研管理行为,强化学校对科研工作的宏观调控能力,突出各系(或研究机构)对科研工作的微观操作能力,特制定本科研工作二级管理规定。
第三条 科研工作二级管理坚持正确的政治理论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推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前提,以全面提高教师科研素质为目标,以培养教师的科研创新精神和科研实践能力为重点,完善管理体制,夯实科研基础,为更高层次办学创设条件。
第四条 在目前一段时间内,科研工作二级管理重点规范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学术讲座,营造学术氛围。
2、科研课题申报工作。
3、市校级课题开题工作。
4、科研课题中期检查工作。
5、毕业生毕业文章撰写指导与答辩工作。
第五条 强化科研工作二级管理,目的是将科研管理的重心向以系(或研究机构)为主体过渡。科研处代表学校对科研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与指导,负责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核等科研工作,各系(或研究机构)在第四条的五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章 学术讲座工作
第六条 全校范围内的大型学术讲座由科研处负责统一组织。
第七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在营造学术氛围中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自身专业特点,每学期至少组织1-2场外聘专家学术讲座。
2、充分挖掘系内专业资源,组织相应的专业讲座。
第三章 课题工作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在课题申报中做好如下工作:
1、根据申报课题的要求,组织相关教师结成研究团队申报课题。
2、认真审核课题申请书和活页。
3、在申请书中的相关栏目或在其他相关报送材料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4、以系(或研究机构)为单位报送课题相关材料。
第十条 科研处负责市校级课题开题的总体要求与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在市校级课题开题中做好如下工作:
1、督促检查各课题组如期保质开题。
2、督促课题组撰写相关的开题材料。
3、保存相关的开题材料。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课题中期检查的安排、督查、抽查与相关材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在课题中期检查中做好如下工作:
1、核对课题组的研究现状是否与研究方案中的进度一致。
2、组织课题组填写相关的中期检查表格。
3、评价课题组的研究现状。
4、统一报送相关中期检查材料。
第四章 毕业生毕业文章撰写指导与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毕业生毕业文章撰写工作的宏观筹划与部署。
第十五条 各系贯彻落实科研处的安排部署,指导教师做好毕业文章的撰写指导工作,组织教师做好毕业文章的分组答辩工作,指导班主任及相关教师做好毕业文章相关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第五章 科研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科研管理工作应纳入各系科研状态评价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各系(或研究机构)应依据个人量化考核结果,结合本系实际,给予适度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七个系和相关科研机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讲座管理办法(试行稿)
学术讲座是拓宽师生知识面、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和校园文化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讲座分类
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系级学术讲座。校级学术讲座是指影响面较广的大型学术讲座,由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举办,相关处(室)、系共同配合,讲座专家一般应是知名或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系级学术讲座是指主要面向各系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系具体安排,科研处统筹指导,讲座专家也应是在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学术讲座专家聘请原则:
1、学术讲座采取外请专家和校内教师相结合的方式。
2、本校教师(其中包括本校外聘教师)原则上不宜对本人授课的同一对象进行学术讲座。
3、原则上不邀请同一外请专家在两年内多次举办学术讲座。
第三条 学术讲座计划与审批
1、校级、系级学术讲座每学年分别举办2—4次。
2、邀请校外专家讲学,主(承)办单位应提前填写《学术讲座学期计划表》报科研处,以便于统筹协调。
3、学术讲座要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繁荣和促进校园文化和学术交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总要求。内容应反映学科专业的学术前沿,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不能把一般性的课程内容作为学术讲座内容。
第四条 学术讲座组织及其资料信息管理
1、各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好其开设的每一场讲座,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提前贴出宣传海报;协调安排好讲座专家接待、场地、电教设备设施、摄影摄像等事宜;要组织安排好基本听众,并尽可能扩大听众范围,最大限度发挥讲座的影响力。
2、每次学术讲座结束后一周内主(承)办单位应填好《学术讲座信息反馈表》(见附件),并汇齐讲稿、有关音像资料及反映(反响情况)等归入档案保存,并交一份《学术讲座信息反馈表》到科研处;同时形成讲座报道交学校宣传统战处,以便于及时在校报、学校网站予以发布。
第五条 学术讲座费用管理
1、学术讲座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学校将学术讲座经费列入每学年的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和各系分别管理。
2、专家讲课报酬参考标准如下:
外请专家参考标准:院士3000—5000元;博士生导师、知名专家教授2000—3000元;教授或硕士生导师1000—2000元;副教授或相应级别的专家500—1000元;其他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艺术类特种专业业内知名人士的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有重大影响的外请专家或特殊情况者,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
本校专家(其中包括外聘教师)和其他技术人员在校内作学术报告,所需费用由主(承)办单位负责,参照外请标准降低一级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5: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促进我校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绩等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2、熟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和教学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3、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聘任的相关处室人员及各系推荐人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时更换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科研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分别就有关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学术交流、学风建设等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评议,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1、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2、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的计划方案等;
2、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审议重大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重点项目的设置,组织对项目的评审;
3、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4、指导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指导系科学研究工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5、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和咨询;
6、指导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建设,调查和评议有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7、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审议与指导工作。
上述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学术事项须递交学校决策的,应先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建议意见。学校在对有关重大学术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2-3次全体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会议的决议、决定,应获得超过应到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学术委员会需表决的事项在讨论中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第二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到会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后发布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或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上报学校核准后发布。修改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按照本条例的原则组建系学术委员会,并制定系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制度 通知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
共
关于修改《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
和《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说明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奖励办法》已经试行了五年,2007年进行了小幅修改。由于教师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在试行过程中,对教师科研成果的量化和高层次成果的认定需要与时俱进。本次修改,就这两个方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兄弟院校的先进经验进行了重点修订。《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了五年,在学术委员会的职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经参照学习兄弟院校的做法进行了修订。两个文件的修订稿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学校党委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